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富華
- 相對人
-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邱志榮。
聲請費用由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陳富華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邱志榮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邱志榮並已於100 年3 月10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290 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