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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

聲請人
瑞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峰
相對人
有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有邦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惟有邦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村里○○路校舍巷30之11號2 樓,有有邦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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