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瑞峰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旻峰
- 相對人
- 有邦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有邦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惟有邦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村里○○路校舍巷30之11號2 樓,有有邦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