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林文騫即旭泰工程行
- 被告
- 天瑪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順連
- 被告
- 蔡育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6,397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