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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尚謙原名羅文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40,663元,應繳裁判費175,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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