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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成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2,010 元(不含於二審追加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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