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福喬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洛喬
- 被告
- 冠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綏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7,366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
(二)起訴狀及繕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