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何文裕
- 被上訴人
- 名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知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