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0號
- 原 告
-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樹清
- 董川偉
- 李威逸
- 被 告
- 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清
- 洪合吉
- 周綺瑄原名:周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1,52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