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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克聖張金柱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樂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造
被上訴人
游志琦即振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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