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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益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相對人
林李桂美

      林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金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前經鈞院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元或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第1 期債票,金額叁佰肆拾萬元整在案。茲因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即將於民國101 年1 月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規定,聲請變換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 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97年度存字第2616號等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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