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益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明雄
- 相對人
- 林李桂美
林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金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前經鈞院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元或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第1 期債票,金額叁佰肆拾萬元整在案。茲因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即將於民國101 年1 月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規定,聲請變換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 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97年度存字第2616號等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