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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告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被告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7,983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價金美金2 萬2,113元及賠償所失利益美金8萬400 元之總和為準,而美金則以本件繫屬本院時100 年3 月8 日之臺灣銀行當日收盤時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44 兌算新台幣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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