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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富鑫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慶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芳
被告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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