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富鑫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慶旺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被告
-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芳
- 被告
-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忠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