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澤
- 被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3,480 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司執字第4996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囑託昇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標的物所為之勘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