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鄭敦仁
- 原告
- 鄭丞吟
- 原告
- 兼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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