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被告
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4,818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6 月21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8.97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79558.8 元,即79558.8x28.97=2,304,81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