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圓
- 被告
- 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4,818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6 月21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8.97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79558.8 元,即79558.8x28.97=2,304,81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