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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相愛城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珞
被告
王心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32 元(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部分)、230 萬元(黃雅珞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黃雅珞依序為2,870 元、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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