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富永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谷孝由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神勇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昌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