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羅自坤
- 訴訟代理人
- 邵曰道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所為100 年度訴更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