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 原告
- 李慶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