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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告
曾方盈即巨鼎商店
訴訟代理人
易由閎
被告
鉅潮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治閎原名:陳志.
被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調閱台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七號刑事卷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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