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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974,951 元(8,508.3831.11 +1,710,255 ),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539 元(4,517.5 31.11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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