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 原告
- 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許惠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原告「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本院收文為同年月23日)具狀陳明其名義應為「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而非原載之「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致本院於同年月19日所為之上開裁定原、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