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任嘉音
- 原告張明仁
- 被告友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任嘉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張明仁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 被 告 友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嘉音 被 告 任嘉彥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 律師 邱英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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