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
- 原告
- 精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學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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