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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告
精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學明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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