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阿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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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1,440 元【計算式:(如附圖所示272⑶、387⑴、272⑷、387⑵、387⑶、272⑴、387⑺ 之面積共計219.6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告現值16,400元)=3,60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