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5號
- 原告
- 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榮
- 原告
- 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5,000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56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