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 原告
- 吳碧珠
- 原告
- 吳美緗
- 原告
- 號
- 原告
- 李健誠
- 原告
- 吳軒逵
- 原告
- 號
- 被告
- 勝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 千元,惟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有4 人,係請求確認原告4 人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均不存在,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000元(計算式:
3 千元×4 =1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千元,尚不足
9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