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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廖錫琨寬全科技有限公司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   告 廖錫琨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   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   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迄今未提出委任狀;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律師,嗣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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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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