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佩宜張金柱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告
廖錫琨
原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告
林雪美
原告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被告
林佳鋒
被告
林福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裁定原告業於102 年2 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5、208至212 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