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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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