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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謝憲杰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訴人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上訴人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316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46,4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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