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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上訴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0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7,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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