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徐梓芸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呂秀成、呂邱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芸 被 告 呂秀成 呂邱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秀成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秀成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2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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