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告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
被告
堃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