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哲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係臺北市○○區○○路362 號8 樓至12樓及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0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