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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冠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梅

上當事人因與翔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上訴聲明範

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682,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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