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梅
上當事人因與翔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上訴聲明範
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682,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