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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全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張蓮蕉

10巷36弄2號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637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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