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告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被告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被告訂單指示,分批出售紡織用染料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 紙支票以支付貨款;嗣該4 紙支票屆期,被告要求因財務週轉之需,要求原告暫緩提示,惟被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應付未付,原告遂將系爭4 紙支票提示,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不獲兌現。嗣原告屢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惟皆未獲回應,爰依兩造間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支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金額申報表、統一發票4 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貨款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382,123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退票日(民國)│
├──┼───────┼─────┼─────┼───────┼─────────┼─────┼───────┤
│1   │被告安記染整股│台灣中小企│原告宇舜貿│99年5月5日    │176,250元         │AW0000000 │100年3月28日  │
│    │份有限公司(原│業銀行大園│易有限公司│              │                  │          │              │
│    │法定代理人涂進│分行      │          │              │                  │          │              │
│    │倉)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6月5日    │276,750元         │AW0000000 │同上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7月5日    │287,1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8月5日    │349,6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    │              │          │          │        合計:│1,089,750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民國)  │統一發票號碼      │應付金額(新臺幣)      │
├──┼───────┼─────────┼────────────┤
│1   │99年2月20日   │KU00000000        │112,350元               │
├──┼───────┼─────────┼────────────┤
│2   │99年3月2日    │LU00000000        │74,550元                │
├──┼───────┼─────────┼────────────┤
│3   │99年4月1日    │LU00000000        │13,860元                │
├──┼───────┼─────────┼────────────┤
│4   │99年4月12日   │LU00000000        │91,613元                │
├──┼───────┼─────────┼────────────┤
│    │              │            合計:│292,373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