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1號
- 原告
- 段翁春妹
- 原告
- 段思華
- 原告
- 翁秋貞
- 被告
-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美貞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每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 萬7,335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均已於100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