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訴人
曾俊彬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5,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