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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訴人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被上訴人
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珠
被上訴人
謝明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財產權請求10萬元+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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