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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原告
許景忠
原告
許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告
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被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舜
被告
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訴訟代理人
鄭松碧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數額係如何計算,並請提出相關之依據;又如與鄰地之圍牆並非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搭蓋,則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拆除權能及占有事實。

三、請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占用系爭土地之時間點、與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期間為何。

四、另請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經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指界而搭建廠房(即原告主張占用)之時點為何。

五、另擬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02 號卷宗,惟倘若尚無法調閱,則請原告與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庭期前先行提供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是否無效、存在或係經撤銷等之相關證據,即另案相同之證據資料(非判決),以利判斷此部分是否確為無權占有。

六、擬向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務所確認101 年1 月3 日蘆地測法丈字第0006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D 部分之現況為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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