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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江旻謙
原告
江雨諠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告
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告
山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說明其有無因系爭事故領取任何職業災害補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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