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針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636,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854元;針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