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呂沙棠
- 訴訟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 被告
- 大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興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珍
- 法定代理人
- 楊曜隆
- 法定代理人
- 陳游招治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周
-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