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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告
呂沙棠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告
大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連興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珍
法定代理人
楊曜隆
法定代理人
陳游招治
法定代理人
游文周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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