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大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興
- 被上訴人
- 呂沙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為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6,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699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