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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大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興
被上訴人
呂沙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為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6,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699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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