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薛仙女
- 被告
- 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湘政
- 被告
-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9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