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黃振穎
- 上訴人
- 劉育町
- 上訴人
- 游逸帆
- 上訴人
- 游逸朋
- 上訴人
- 盧秀麗
- 被上訴人
- 金智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麗
- 被上訴人
- 何文成
- 被上訴人
- 榮記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0樓
- 上列一人 楊茂榮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重訴字第226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