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和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明燦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盛綜合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49,9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