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川豐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欽
- 被上訴人
-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72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